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内需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实施“商贸活市”战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推进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扩内需保增长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围绕打造余慈商贸中心,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着力打造核心商圈。围绕中心城区商业核心的培育建设,着力引进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大力支持商贸服务业运用现代服务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传统业态,积极培育高端商贸服务集聚区,加快构筑核心商圈。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一主一副五片区商业中心”,对在城区商圈中引进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成本)在 3000 (含) —5000 万元、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若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且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30 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市政府认定引进的重点商贸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用地、财政支持。
(二)全面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突出商品、建筑和人文特色鲜明的商业街(区)建设主旨,合理配置餐饮、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功能,引导商业特色街(区)向专、精、特的方向发展,提升商业特色街(区)的吸引力和知名度。对新评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所在乡镇街道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补助。支持乡镇、街道(限朗霞街道、低塘街道)对商业特色街(区)进行建设、培育和改造,经评审达到市商业街(区)标准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街道 10 万元补助,对中心镇的补助标准上浮 20% 。市政府每年安排 6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市商业特色街(区)宣传,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察活动,通过创新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理念,促进更多经营者向商业特色街(区)集聚(具体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三)做大做强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大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加快建立覆盖广泛、销售顺畅、运转高效的商贸流通网络。
① 对 2008 年起在姚注册新办的零售连锁、餐饮服务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凡年度营业额达到 1 亿元、 2 亿元、 3 亿元(餐饮企业达到 0.2 亿元、0.4 亿元、0.6 亿元)以上的,3 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的 30% 、 40% 、50% 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当年实际缴纳超过上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 70% 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② 对 2008 年前在姚注册并纳税的商品年销售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在 0.5 (含)—1 亿元、 1 亿元及以上 [ 纯餐饮企业在 2000 (含) —3000 万元、 3000 万元及以上 ] 且分别环比递增 10% 、5% 以上的零售百货店或纯餐饮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商品年销售额在 1 (含) —3 亿元、3 亿元及以上,且分别环比递增 10% 、 5% 以上的连锁超市(集团)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 1.5 亿元及以上,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50 万元以上且环比递增 5% 以上的其他商贸流通企业(不包括塑料城内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每家奖励 5 万元。
(四)积极发展总部楼宇经济。加快建设一批商务楼宇,积极鼓励保险、律师、会计、知识产权、外贸货代、投资论证、资产评估、科技中介等现代中介服务业及区域性营销中心和地区总部入驻商务楼宇,对入驻经市认定的商务楼宇(单幢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纯商务面积不少于 80% )的企业,享受以下补助:对新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在商务楼宇购买自用、租用(租期 2 年以上)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按其拥有的商务建筑面积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30 元补助(租用单位在 1 年后给予补助);对原已在本市注册、新进驻市认定的商务楼宇的企业,给予减半补助。对当年度引进国际著名的或国内上市的会计、策划、设计、广告和传媒等专业服务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采用独资形式且业务开展正常的,另给予每家 10 万元奖励。
(五)不断完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商贸服务业,不断增加服务门类和网点数量,着力构建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
① 加快推进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当年取得市、宁波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 3 万元、 5 万元、10 万元补助。
② 鼓励早点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每新增一个直营网点且经营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 2 万元补助;早餐连锁企业配送的社区早餐网点(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经验收达到早点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要求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 2000 元补助。
二、发挥产业特色优势,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六)不断提升商务会展水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发展思路,坚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展览公司和培育本土展览机构相结合,大力推进商务会展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提高展会质量与档次。
① 打造和引进专业性品牌展会。经市政府认定,对新引进、按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举办 3 届及以上的会展项目,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 600 只及以上的,第一年给予 60 万元扶持,第二和第三年给予 50 万元扶持;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 800 只及以上的,第一年给予 100 万元扶持,第二和第三年给予 80 万元扶持。(具体兑现时,第一年、第二年兑现扶持的 70% ,第三年满后剩余补助全额兑现)。
② 鼓励多元化办展。对在姚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会展业务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从注册之日起前 3 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 2 年给予减半补助。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展览项目(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的展览单位,其国际标准展位在 200 (含) —500 个、500 (含)—800 个、800 个及以上的,对专业展览项目的每个展位分别补助 200 元、300 元、400 元。对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引进的且与本市特色产业相关联、连续举办 2 届及以上且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展览,市政府对引进单位给予 1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③ 鼓励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参展。对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引进全球 500 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拥有企业、行业前 20 强龙头企业参展的,在按照上述参展标准补助的基础上,根据 3 类企业的实际展位数再给予 30% 的补助。
④ 鼓励引进商务会议和重大赛事。对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在我市召开旨在推进和带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商务会议或重大赛事,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市政府认定,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 10 万元奖励。
(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着力推动现代综合物流园区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市场,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加强信息网络和电子平台建设,推动物流企业改造升级。
① 对新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配送中心,凡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 2000 (含) —4000 万元、4000 (含) —8000 万元、8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现代物流园区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1亿元及以上且园区面积在 100 亩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2%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② 对按照国家 《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 标准,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为2A 、3A 、4A 、5A 等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4 万元、8万元、12万元、16 万元的奖励。
③ 支持物流企业推进电子化进程,着力培育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商品交易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物流大集团,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改造项目且实际投入在 15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15% 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物流企业当年新实施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对投资额在 100 (含) —500 万元(含)的补助 4% ,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 6% ,对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④ 加快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平台企业)所承担的网上运输市场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⑤ 积极组建为中小企业营销服务的贸易物流大集团,对新组建的在国内具有完备营销网络的贸易物流大集团,从组建后的次年起,其为市内中小企业销售纳税商品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审定的会计年度纳税申报收入额为准),且环比递增 10% 以上的,3 年内对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 20% 给予补助。
(八)加快推进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吸引力的专业市场,着力提升专业市场管理方式和服务水平,发挥专业市场的辐射效应和对本地产业的带动作用。
① 扶持发展新设立的专业市场。对 2007 年起新设立的商业经营面积在 4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山区乡镇在 1 万平方米以上),营业一年后,对通过招租进入市场的公司(经营户)入驻率达到 70% 、90% 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 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② 鼓励市场上等级。各类市场当年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和区域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及以上的,年终分别奖励投资者 2 万元、5 万元。
三、创新市场营销方式,大力拓展国内市场
(九)着力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创新产品营销方式,鼓励企业同行业或跨行业组建营销联盟,在利益共享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整合营销资源。积极鼓励本地连锁零售企业到国内重点城市建立直销中心,对我市商贸连锁企业在外地新开设的专门销售余姚名特优产品的卖场(营业一年以上),且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其中纯销售农产品的卖场经营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2 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 50% 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不断创新市场拓展载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内市场拓展载体和机制,着力提升我市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和占有率。引导我市企业与国内大型采购集团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双向代理,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承接联合国采购业务,引导更多企业获取联合国采购资格和进入产品采购名录,积极参与联合国采购商品招投标。积极组织企业到外省(市)举办产品推介展销活动,对由上级政府和市贸易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参展摊位费 50% 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摊位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参展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十一)积极鼓励采购本地产品。鼓励政府类、国有资产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地产品,包括材料、工程建设、设计、装备、软件、各种服务等,扩大余姚企业的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积极鼓励连锁超市公司采购本地产品,对本地连锁超市公司采购引进本地产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且商品年销售额(通过本地连锁超市公司采购发往市外连锁超市公司的视同本地销售)分别在 100 万元、 50 万元以上的,按 1% 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立足拓展农村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
(十二)推进镇级商贸中心建设。启动“乡镇商贸中心”工程,不断完善镇级商贸基础设施,着力打造乡镇区域性购物消费中心。
① 鼓励制定镇级商贸规划,经评审通过后,按规划费用的 5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② 对新办超市卖场、大中型百货店单店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给予开办者 10 万元补助。
③ 鼓励乡镇建设社区服务分中心,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 2 万元。
④ 对新建和改建经验收达到标准化要求的菜市场,投入(不包括拆迁和土地成本)在 100 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 1000 (含) —2000 平方米、 2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补助 30 万元、 50 万元。对中心镇第 ①—③ 项的补助标准上浮 20% 。
(十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着力建设村级便民商业中心,全面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村级服务社建设,加快实现连锁超市、便利店的农村全覆盖,进一步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对在全市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须由市外来务工办登记确认)和农村开设由总部统一配送且营业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便利店,经验收合格后,每家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在已布点的行政村内再开设的不予补助)。对商业连锁企业新开设 300 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直营连锁超市,经验收合格后,每家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十四)加快农村菜市场改造提升。把支持建设规模较大、功能完善的农村菜市场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事来抓,着力改善与提升农村“菜篮子”消费环境。鼓励全市中心村、小康村按照《 余姚市村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 》 进行农村菜市场改造和新建,按其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对 4 个山区乡镇与陆埠镇、梨洲街道山区片所属的中心村及年可用集体收入不足 20 万元的中心村,按其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330 元。单只菜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乡镇(街道)财政按照 1:0.5 的比率配套补助。(此项补助仅限于在 2009 年底前改造和新建的农村菜市场)
五、致力提升发展水平,加快服务领域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十五)大力引进国际著名品牌。积极鼓励引进国际著名品 牌,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专柜、专卖店,提升消费品位,吸引周边地区消费者来我市采购消费。凡引进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著名品牌目录由市贸易局公布)在姚落户,在开业后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奖励。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姚落户租房自营的, 2 年内给予经营者每年房租 50% 的补助,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落户我市并实施销售额扣点计算租金的, 2 年内给予经营者每年按扣率 30% 的租金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总部授权的经营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国际著名品牌零售连锁卖场和经营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奔驰、宝马等品牌汽车 4S 店在姚落户,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我市企业自行经营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并有总部授权证明,2 年内给予每年 30 万元补助,其中买断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经营权的, 2 年内给予每年 50 万元补助。
(十六)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积极提升现有商贸服务企业硬件水平,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快培育和扶持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凡经营规模新跻身由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的全国同行前100 名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凡新被评为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级环保模范(绿色)企业、五钻(国家特级)酒店酒家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新被评为省级知名商号、省级服务名牌、省级绿色企业、四钻(国家一级)酒店酒家、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的给予 5 万元奖励;新被评为宁波市服务名牌、宁波级环保模范企业、三钻(国家二级)酒店酒家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十七)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标准化。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宁波市服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争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对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工业标准制订政策给予奖励(修订标准减半奖励)。积极鼓励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申报国家、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对获得“宁波市服务标准化单位”、“宁波市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按宁波市级奖励金额的 50% 给予奖励(宁波市级奖励要求本市配套的,按配套金额进行奖励)。
六、建立健全网络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程建设。
(十八)鼓励新建再生资源回收站。对在城区四街道内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营业占地面积在 10 亩以上,且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补助。
(十九)着力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通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整合规范原有网点,着力形成完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对在城区四街道的社区(村)内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验收达到“四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制式,统一规范站名、标识,收购人员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要求,且营业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3 万元、 1 万元补助。
(二十)加强对收购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对收购人员的挂靠式管理,着力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对达到规范要求的每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配备 2 名上门收购人员,且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着装、统一佩带收购证、统一车辆标志)的,一次性补助 2000 元。
七、加大要素保障力度,着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强化服务业用地保障。保障规划用地空间,在编制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在制定年度用地和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时,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优先安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二)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加强对服务业人才的培训,加快培养商贸流通、现代物流、商务会展、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紧缺人才。市政府设立 20 万元的服务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全市商贸服务业职业培训、技能比武等活动支出,促进商贸业技能培训由引导型、初级型向技能型、资质型转变(具体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二十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改革与调整,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机制,构建有效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对本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 1—2 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给予 5 万元奖励。
(二十四)开展商贸荣誉企业和个人评选活动。
① 根据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实际和发展方向,在当年营业额 3000 万元以上,年增幅 10% 以上且实际缴纳税收在 2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中开展“十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十佳商贸服务业企业”评定;开展“十佳商贸服务业经营者”评选。对评选产生的“十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十佳商贸服务业企业”和“十佳商贸服务业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并通报表彰。
② 根据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等因素,开展“商贸创新型企业”评选,对评选产生的“商贸创新型企业”由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上述商贸荣誉企业和个人具体评定办法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八、有关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对象为国地税注册在余姚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上级补助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企业单项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单项不同年度获奖的,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高级别的,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复评年检合格的只表扬不给予奖励。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并在今后 3 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的 60% 。当年度受过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处罚的不能享受当年度政策扶持。
(二)本意见的第六条由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十七条由市质监局负责实施,第十八至二十条由市供销联社负责实施,其他由市贸易局负责实施。
(三)本意见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余政发 〔2008〕 73 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市贸易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工商余姚分局等部门,制订有关评选、扶持、奖励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